首页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8年) 第三章 仲裁程序 第二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九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8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仲裁程序 第二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九条 开庭审理时,仲裁员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主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并进行调解。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