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8年) 第三章 仲裁程序 第二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八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8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仲裁程序 第二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