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8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8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