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 第二章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第七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 第七条 第二章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第七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