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