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 第二章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第六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 第六条 第二章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第六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