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 第二章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 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延续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的,应当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