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年) 第二章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 第三条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四条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第二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