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一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