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年) 第五章 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 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年) 第十九条 第五章 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 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