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年) 第五章 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年) 第十八条 第五章 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五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