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工作地点;
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经济补偿等费用;
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工作地点;
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经济补偿等费用;
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