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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兽医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送财政部和农业部,并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各省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员办是指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颁发〈牲畜口蹄疫防治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办农〔2001〕77号)、《财政部农业部关于…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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