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22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动物防疫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