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 第三十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 第八章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