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 第一章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