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章 诊疗活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诊疗活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载明机构名称的规范病历,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病历根据不同的记录形式,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病历包括诊疗活动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内容或者资料。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