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十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办的动物诊疗机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