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办的动物诊疗机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