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注销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应当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