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条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条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出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