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