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是指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