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一章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