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章 诊疗许可 第十三条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诊疗许可 第十三条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手续,申请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