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藏机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提出销毁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建议:

国家规定应当销毁的;

有证据表明已丧失生物活性或者被污染,已不适于继续使用的;

无继续保藏价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