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章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章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由从事水生动物检疫的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 第五十二条 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应当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取得相关资质认定、国家认可机构认可或者符合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验室出具。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10年1月21日公布、2019年4月25日修订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