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 第九章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 第九章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申报动物检疫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动物检疫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