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十二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处理处罚: 动物种类、动物产品名称、畜禽标识号与动物检疫证明不符的; 动物、动物产品数量超出动物检疫证明载明部分的; 使用转让的动物检疫证明的。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