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处理处罚:

动物种类、动物产品名称、畜禽标识号与动物检疫证明不符的;

动物、动物产品数量超出动物检疫证明载明部分的;

使用转让的动物检疫证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