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九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 禁止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 第八章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