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 第六章 官方兽医 第二十九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官方兽医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官方兽医任命建议,报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的,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程序确认、统一编号,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经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认的官方兽医,由其所在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颁发官方兽医证,公布人员名单。 官方兽医证的格式由农业农村部统一规定。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