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章 屠宰检疫 第二十四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屠宰检疫 第二十四条 官方兽医应当回收进入屠宰加工场所待宰动物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并将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回收的动物检疫证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二个月。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