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章 屠宰检疫 第二十三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屠宰检疫 第二十三条 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对动物的胴体及生皮、原毛、绒、脏器、血液、蹄、头、角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 申报材料符合检疫规程规定; 待宰动物临床检查健康; 同步检疫合格;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