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对动物的胴体及生皮、原毛、绒、脏器、血液、蹄、头、角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

申报材料符合检疫规程规定;

待宰动物临床检查健康;

同步检疫合格;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