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章 屠宰检疫 第二十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屠宰检疫 第二十条 进入屠宰加工场所的待宰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证明并加施有符合规定的畜禽标识。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