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章 屠宰检疫 第十九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屠宰检疫 第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依法设立的屠宰加工场所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屠宰加工场所应当提供与检疫工作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工作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