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章 检疫申报 第十三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检疫申报 第十三条 受理申报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指派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可以安排协检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核实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 第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