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章 检疫申报 第十一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检疫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以及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报检疫采取在申报点填报或者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报。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