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章 检疫申报 第十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条 第二章 检疫申报 第十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动物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