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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 第五条 农业农村部制定、调整并公布检疫规程,明确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程序。 第六条 农业农村部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动物检疫信息的可追溯。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检疫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本办法以及检疫规程等规定实施检疫。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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