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