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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检疫活动。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 第四条 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由农业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五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第六条 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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