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 第九章 罚则 第四十九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十九条 第九章 罚则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