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 第九章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 第九章 第九章 罚则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卫生监督…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