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补检,并依照《动物防疫法》处理处罚。
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符合的,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临床检查健康;
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符合的,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临床检查健康;
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