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七章 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 第三十七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七章 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 第三十七条 货主凭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签发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按照本办法规定向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检疫。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