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引进的决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签发《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不符合下列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输出和输入饲养场、养殖小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输入饲养场、养殖小区存栏的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输出的乳用、种用动物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农业部规定;

输出的精液、胚胎、种蛋的供体符合动物健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