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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动物和动物产品进行检疫、消毒,按国务院物价和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收取检疫费和消毒费。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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