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屠宰检疫 第十八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屠宰检疫 第十八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依法设立的定点屠宰场(厂、点)派驻或派出动物检疫员,实施屠宰前和屠宰后检疫。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