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四条 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动物免疫耳标定点生产企业违反生产要求和供应规定的,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