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一条 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建立免疫耳标生产、保管、发放、使用、登记、回收、销毁工作制度以及耳标钳的生产、核发工作制度。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