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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202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征信中心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登记服务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4号发布)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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