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加强电网调峰工作若干规定(1990年) 第二章 电网调峰的管理 第十五条 加强电网调峰工作若干规定(1990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电网调峰的管理 第十五条 省网间互供电价,应实行高峰低谷电价和丰、枯季节差价。各局可根据现行互供电价作价原则和多种电价实施办法规定提出方案,报部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